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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能规避法律公然造假?

一,法律法规关于不动产行政登记的规定1、《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房地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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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5 09:05

神州赤县,朗朗乾坤,何处诉冤屈,何时见青天!

中央第六督导组尊敬的领导同志: 来信举报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下称原审法院)联合地方利益公然践踏法治,滥用权力,炮制假案,侵害我公司物权的问题,概述如下:一,原审法院非经行政诉讼程序,违法受理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用民事判决否定不动产行政登记。2013年9月,我公司与金山石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经不动产行政登记于2013年10月18日领取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受让的房地产坐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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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5 08:30

行政抗诉代理词(三)

被申请人还欠一个说法 苏检控行受(2021)Z5号案补充代理词(二)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曹燕飞检察官:本案并不复杂,申请理由无需鸿篇大论也没啥多说的。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事实亦明摆着,申请人的房屋权利经过登记并领取房产证,这本房产证由政府部门颁发至今未被撤销,在此情况下怎么办理过户登记?当地的行政、司法部门皆为执法机关,对于如此显明的法律问题不可能不懂,不过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而已。原审法院规避行政诉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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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09:33

行政抗诉代理词(二)

所谓的执行行为究竟是怎么回事? 苏检行监(2021)32050000005号案补充代理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曹燕飞检察官: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补充代理意见如下,供参考。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物权的唯一合法证明,而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是物权证明,仅为物权取得的原因或来源。因此,民事判决确认申请人与金山石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涉案房地产的权属关系,即便将这份合同撕碎或判决无效100次,亦无法对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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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09:31

行政抗诉代理词(一)

代理词 苏检行监(2021)32050000005号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曹燕飞检察官:针对原审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参考。一,法律法规关于不动产行政登记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房地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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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09:26

所谓的司法协助究竟是怎么回事?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由权利人和权利承受人共同申请;依照审判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的,可以由权利承受人单独申请。 那么,在本案中谁是权利人?谁是权利承受人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9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金山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竹园西路1号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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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08:33

行政诉讼补充代理词

xx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针对本案焦点,补充代理意见如下,供参考。一,原审法院民事裁判的先天缺陷房地产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经过登记,经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不动产行政登记不仅涉及合同民事行为,更是政府登记机构的行政行为。法院审理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正常的立案程序先行政后民事,然而,原审法院却跳过行政诉讼程序,直接受理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民事案件,用民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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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10:46

一起人为炮制的假案

xx省xxxxxxx监察局尊敬的领导同志:来信反映xx市xx区地方利益炮制假案,枉法裁判,滥用权力,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概述如下:一,原告与聚友源公司素不相识,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其没有资格起诉聚友源公司。原判决规避法律,炮制假案,本案的审判程序自始至终是非法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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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09:49

枉裁录第四回(7)

自从有了微信和监管手段,网上论坛的人气似乎愈来愈衰了,截至现在,本贴的浏览数尚未逾千。好汉不提当年勇,却让我想起曾经辉煌的日子。曾记否?当年刚学会上网,第一篇文章便发到天涯的法律论坛,刚开篇便引来蜂蝶无数,点击量逾千,后来一发而不可收直至过9万之数。俱往矣!风催霜打花落去,一江春水向东流。 就本贴而言,案子的事该谈的皆已谈,再谈似有灌水之嫌疑。然而,目前倒是需要灌点水,以提高浏览量,这里的人气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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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12:57

枉裁录第四回(6)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批驳宏篇大论的官样文章或许要化点心思,对检察院决定书的驳斥还真不够塞牙缝的,何况此前亦已反复论证过。 现将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的两点理由抄录如下,供反驳用。 一,聚友源公司及朱静菲在庭审中对以房抵债和涉案房地产的转让对价数额、具体构成、实际出资人员的陈述相互矛盾,且未提供足以证明已经支付相应对价的证据,法院据此判决聚友源公司未向金山石材公司支付对价并无不当。 二,因聚友源公司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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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