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补充代理词
2020-10-29 10: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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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法官:

针对本案焦点,补充代理意见如下,供参考。

一,原审法院民事裁判的先天缺陷

房地产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经过登记,经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不动产行政登记不仅涉及合同民事行为,更是政府登记机构的行政行为。法院审理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正常的立案程序先行政后民事,然而,原审法院却跳过行政诉讼程序,直接受理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民事案件,用民事裁判否定不动产行政登记,但毕竟心虚,民事裁判只是判合同无效和返还,不敢判决撤销申诉人的房产证,此先天缺陷造成民事裁判在生效后根本无法执行,若予执行即与相关法律相抵触而构成违法。

首先,违反《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物权的证明,那么,原审法院在申诉人持有房产证仍享有物权的情况下,将申诉人名下的房地产强行过户给金山石材公司,侵犯申诉人的物权,违反《物权法》对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其次,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登记机构给予申诉人登记并发证是一项行政行为,不动产行政登记非经行政诉讼不得撤销。那么,原审法院在申诉人房产证未被撤销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裁判对本案强制执行已超越司法权限,造成不动产行政登记未经行政诉讼而被撤销,严重破坏国家的法治和行政诉讼制度。

二,原审法院非法的执行程序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由权利人和权利承受人共同申请;依照审判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的,可以由权利承受人单独申请。可见,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属于登记机构的行政职权,由当事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非经法院执行程序。第二十五条规定,审判机关判决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由审判机关通知登记机构直接代为登记,而涉案房屋不属判决归国家所有的房屋,原审法院通知登记机构直接代为登记违反法定程序。第四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当事人是申诉人和金山石材公司,而张贻杰既非权利人亦非权利承受人,不具有当事人主体资格却成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人,可见本案的执行程序规避法律并与法规相抵触是非法的,由此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亦为非法。

三,原审法院违法乱来公然造假

民事裁判判决申诉人向金山石材公司返还涉案房地产,并未撤销申诉人的房产证,然而,协助执行通知书却添加注销申诉人房产证的执行内容。该项执行内容至今未经司法审判,缺乏法律文书依据,属吴中区法院执行庭擅自增添的私货。原审法院为了使存在先天缺陷的民事裁判得以执行,规避法律,公然造假,以执行庭擅自添加的执行内容弥补民事裁判的先天缺陷,以违法手段通知登记机构强行过户,滥用权力,违法乱来,可称司法丑闻。若缺乏法律文书依据,不经审判便可强制执行,执行庭有此权力,那么,还需要审判庭和审判程序吗?若容忍这一司法丑闻,那么,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连造假都干得出,还有什么违法的事不敢干,原审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的依据正是建立在这一司法丑闻的基础上,已到了完全不顾事实和不讲法律的地步。

四,原审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剥夺申诉人的诉权,其实质是掩盖这一司法丑闻。

申诉人提起行政诉讼依据的事实和理由:1、被申诉人违反《物权法》规定,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剥夺申诉人的物权;2、被申诉人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未经行政诉讼撤销不动产行政登记;3、被申诉人违反《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登记条例》的规定,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4、被申诉人将申诉人名下的房地产过户给金山石材公司,与之前给予申诉人登记并发证,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行为自相矛盾。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物权的证明,经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申诉人至今仍持有房产证,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物权为何任意被侵犯,物权法还管用吗?申诉人的房产权利经过不动产行政登记,被申诉人现变更房屋权利人,事后又不通知申诉人,当初给予申诉人登记是怎么回事?现在变更权属登记是怎么回事?同一处房地产存在2本房产证又是怎么回事?申诉人对此要讨个说法。

然而,在申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后,被申诉人尚未答辩,原审法院即以被申诉人的行为属司法协助行为,并以此作为不受理行政诉讼的理由。那么,所谓的司法协助又是怎么回事呢?

如前所述,涉案房地产不是审判机关判决归国家所有的房屋,不存在司法协助的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民事裁判由于先天缺陷根本无法执行。原审法院不可能不知道《物权法》的规定,不可能不知道《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可能不知道不动产行政登记非经行政诉讼不得撤销的法治原则,揣着明白装糊涂,甚至公然造假,使无法执行的民事裁判,通过规避法律的手段得以执行,此便是本案实质之所在!此便是原审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不让申诉人讨个说法目的之所在!

鉴于原审法院因其司法丑闻已丧失公信力,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申诉人要求其回避,由省高院指定下属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张登山律师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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