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诉代理词(一)
2021-02-18 09: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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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苏检行监(2021)32050000005号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曹燕飞检察官:

针对原审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参考。

一,法律法规关于不动产行政登记的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房地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也有相同规定,并且,该地方性法规还规定了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具体操作程序。(具体条款将在下文引用)

摘录以上法律法规为了说明下列问题:

其一,房地产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经过登记并在登记后生效,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其二,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属证书,属于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非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得撤销。

其三,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其四,原审法院规避法律,跳过行政诉讼程序,违法受理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用民事裁判否定不动产行政登记,显然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已超越司法审判权限。民事裁判在申请人持有房产证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判决申请人向金山石材公司返还涉案房地产并办理过户,显然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已侵犯申请人的物权。那么,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民事裁判由于先天缺陷根本无法执行,若予执行即构成违法。

二,被申请人采取违法的方式,将申请人名下的房地产过户给金山石材公司,亦已构成行政违法。

其一,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房屋权利经过登记并持有房产证的情况下,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剥夺申请人的物权,将申请人名下的房地产过户给金山石材公司,已侵犯申请人的物权,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其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房产证未被撤销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名下的房地产过户给金山石材公司,未经行政诉讼程序用民事裁判否定并撤销不动产行政登记,严重破坏国家的法治和行政诉讼制度。

其三,《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登记机构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代为登记的是审判机关判决归国家所有的房屋,而涉案房屋不属判决归国家所有的房屋,本案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予司法协助的问题。第四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由房屋权利人和权利承受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非经法院执行程序。张贻杰若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当事人,凭民事判决书即可单独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无需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原审法院却将不是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当事人的张贻杰作为申请执行的权利人,甚至公然造假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擅自添加未经司法审判的执行内容。对于这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且不谈其他,首先遇到的问题,申请人的房产证未被撤销,其法律效力还在,你怎么办理过户?至于“恢复原状”的说法更是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混为一谈,给予申请人登记和发证是行政行为,即使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也是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而不是恢复原状。被申请人作为不动产行政登记的主管部门,明知协助执行通知书违反《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不是依法行政,而是放弃行政职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强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亦已构成不动产行政登记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被申请人违反《物权法》、《行政诉讼法》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采取违法的方式将申请人名下的房地产过户给金山石材公司,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行政登记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三,关于同一处房地产出现2本房产证的问题

申请人的房屋权利经过登记并由政府主管机关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这本房产证至今仍由申请人持有,至今未经任何法律程序被撤销,并且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撤销房产证的文件和收缴通知。被申请人现将申请人名下的房地产过户给了金山石材公司并发给新的房产证,由此产生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其一,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那么,本案中的2本房产证,究竟哪本房产证是依法拥有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呢?

其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在结婚证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和领取结婚证按重婚罪处理,那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房产证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又为金山石材公司颁发房产证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其三,原审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但本案不会就此了结,并将引发下一场民事诉讼,因为,要申请人从涉案房地产中迁出,同样必须经过司法审判程序。那么,在下一场民事诉讼中,对涉案房地产的权属争议是以政府机关颁发的房产证为准,还是以未经行政诉讼作出的民事裁判为准?原审法院和被申请人不执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规避法律,违法乱来,若继续这样乱下去,那么,申请人将再走一遍法律程序包括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且看当地的法治究竟混乱到什么程度!

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

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张登山律师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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