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还欠一个说法
苏检控行受(2021)Z5号案补充代理词(二)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曹燕飞检察官:
本案并不复杂,申请理由无需鸿篇大论也没啥多说的。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事实亦明摆着,申请人的房屋权利经过登记并领取房产证,这本房产证由政府部门颁发至今未被撤销,在此情况下怎么办理过户登记?当地的行政、司法部门皆为执法机关,对于如此显明的法律问题不可能不懂,不过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而已。
原审法院规避行政诉讼程序,违法受理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用民事判决否定不动产行政登记的行政行为,采取非法手段使存在先天缺陷的民事判决得以执行,恣意践踏法治,违法乱来已无底线。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专门法规是《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被申请人作为不动产行政登记主管部门若依法行政,按照该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根本无法执行。被申请人现放弃行政职责,服从原审法院非法的执行程序,强行办理过户登记不仅违法,并且,该行为极其霸道和愚蠢。
其一,民事判决不敢撤销申请人的房产证,是因为无法跳过行政诉讼程序,被申请人凭借行政权力就能跳过去吗?《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剥夺申请人的物权,被申请人敢冒天下之大不讳吗?
其二,行政行为非经行政诉讼不得撤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没有单独的确认房产证无效之诉,更没有单独的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之诉。被申请人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申请人名下的房地产过户给金山石材公司,其实是针对被申请人自己,自己否定自己,自己在打自己的脸。
其三,申请人的房屋权利经过被申请人登记,申请人持有的房产证由被申请人颁发。要否定房产证的效力,首先要确认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登记发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杀头问斩,要掉脑袋一起掉脑袋,被申请人首先要掉脑袋。现在,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无任何说法,那么,被申请人凭什么剥夺申请人的物权?凭什么否定房产证的法律效力?凭什么仅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而`被申请人却没有任何责任?这个说法必须要给,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要讨的就是这个说法!
原审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剥夺申请人的诉权,不让申请人讨个说法,上述这些问题难道就不存在了吗?
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张登山律师
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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