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关于不动产行政登记的规定
1、《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房地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4、《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5、《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也有相同规定,并且,该地方性法规还规定了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具体操作程序。(具体条款将在下文引用)
摘录以上法律法规为了说明下列问题:
其一,房地产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经过登记并在登记后生效,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其二,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属证书,属于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非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得撤销。
其三,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其四,原审法院规避法律,跳过行政诉讼程序,违法受理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在我公司持有房产证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判决我公司向金山石材公司返还涉案房地产并办理过户,已侵犯我公司的物权。那么,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民事判决由于先天缺陷根本无法执行。
二,登记机关采取违法的方式,将我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过户给金山石材公司,亦已构成行政违法。
其一,登记机关在我公司的房屋权利经过登记并持有房产证的情况下,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剥夺我公司的物权,将名下的房地产过户给金山石材公司,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其二,登记机关在我公司的房产证未被撤销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将名下的房地产过户给金山石材公司,未经行政诉讼程序用民事判决否定并撤销不动产行政登记,严重破坏国家的法治和行政诉讼制度。
其三,登记机关作为不动产行政登记的主管部门,明知协助执行通知书违反《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不是依法行政,而是放弃行政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将我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过户给金山石材公司,已构成行政违法。
因此,我公司针对该不动产行政登记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三,以司法协助作为挡箭牌,掩盖原审法院和登记机关串通一气,违法妄为,恣意践踏法治的真相。
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以登记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立案,滥用权力,非法剥夺我公司的诉权。
其一,登记机关在我公司至今仍持有房产证的情况下,违反《物权法》、《行政诉讼法》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采取违法的方式将我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过户给金山石材公司已构成行政违法,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
其二,我公司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地方性法规作为证据提交。特别是,在我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时已指出本案的执行程序是非法的,由此制作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亦为非法,那么,登记机关若认为其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违反《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应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并提供执法依据。
其三,原审法院在登记机关未作答辩的情况下,即以司法协助为由不受理行政诉讼,不仅掩盖协助执行通知书存在严重违法甚至是公然造假的问题,同时掩盖登记机关违法办理过户登记和前后作出的两个不动产行政登记自相矛盾的问题。在司法协助的名义下,原审法院和登记机关串通一气,违法妄为,恣意践踏法治,只要不受理行政诉讼,当事人连讨个说法的地方也没有。
四,关于同一处房地产出现2本房产证的问题
我公司的房屋权利经过登记并由政府主管机关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这本房产证至今仍由我公司持有,至今未经任何法律程序被撤销,并且至今未收到司法和行政机关撤销房产证的法律文书和收缴通知。登记机关现将我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过户给了金山石材公司并发给新的房产证,由此产生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其一,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那么,本案中的2本房产证,究竟哪本房产证是依法拥有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呢?
其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在结婚证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和领取结婚证按重婚罪处理,那么,登记机关在我公司持有的房产证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又为金山石材公司颁发房产证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其三,原审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但本案不会就此了结,并将引发下一场民事诉讼,因为,要我公司从涉案房地产中迁出,同样必须经过司法审判程序。那么,在下一场民事诉讼中,对涉案房地产的权属争议是以政府机关颁发的房产证为准,还是以未经行政诉讼作出的民事判决为准?原审法院和登记机关不执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规避法律,违法乱来,若继续这样乱下去,那么,我公司将再走一遍法律程序包括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且看当地的法治究竟混乱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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